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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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重要資訊未於締約前完整揭露,構成顯失公平

某食品業者經營韓式飯捲餐飲品牌並對外招募加盟。洽談過程無草約、預約單、意向書或先行付費等前置程序,亦未約定退出將沒收或負擔賠償責任。該業者以口述說明開始營運前預估費用、應購買之商品及原物料、指定資本設備及裝潢工程等,並於締約前提供加盟介紹書、加盟契約書、資本設備清單及基本款裝潢工程平面圖等四項書面供審閱;至商品、原物料之品項、單價、規格及指定品牌,則於締約後之教育訓練,始透過商品清單或後臺訂貨系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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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經證實之漲價訊息促銷,屬欺罔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作成處分書,認定某量販店業者(下稱被處分人)以誤導消費者之衛生紙漲價訊息進行不實促銷,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裁處新臺幣3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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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停止供貨管控通路售價,屬限制轉售價格之違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作成處分書,認定某寵物食品供應商(下稱被處分人)針對旗下品牌貓罐頭、狗罐頭共14項產品訂定「零售價格表」,載明「單罐最低價」及「整箱價」,於接獲下游零售業者舉報有網路賣家低於表列價格銷售時,即由業務員前往溝通、要求調整價格,經三次溝通仍不配合者,即告知停止配合並停止供貨,構成限制下游網路賣家轉售價格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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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予特定經銷商較優專案價格,構成市場差別待遇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作成處分書,認定某外國網路設備原廠(下稱原廠)之臺灣分公司(下稱被處分人),對參與相同採購案之經銷商僅給予特定一家專案價格支援,藉以保障其得標機會,屬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行為,有限制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命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裁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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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摸彩活動行銷淨水器,隱匿重要交易資訊構成欺罔及顯失公平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作成處分書,認定某淨水器業者(下稱被處分人)藉摸彩活動之名招徠交易並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消費者誤認而為交易,整體銷售行為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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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班底新開店,宣稱老店遷址,構成廣告不實

被處分人為一新設之餐飲事業,與市場上既存之一家飯店(下稱原飯店)具有人事淵源:被處分人之負責人與員工原係原飯店之經營班底,雙方間並曾就原飯店股權訂有讓渡契約,嗣因經營理念不合,另行設立公司經營同類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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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不間斷之「特價」與無門檻之「會員折扣價」,構成不實價格廣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作成處分書,認定某家電用品連鎖零售業者(下稱被處分人)於商品價格廣告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命其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立即停止前開不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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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招募未盡資訊揭露義務,屬顯失公平之違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近期作成處分書,認定某連鎖蔥油餅品牌加盟業主(下稱被處分人)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 7 項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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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案因限制競爭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遭禁止

某跨國科技企業(下稱申報人)擬收購外國某外送集團在我國子公司之全部股份。申報人於我國經營餐飲外送平臺,擬收購之子公司則經營另一餐飲外送平臺,二者為我國主要餐飲外送平臺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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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鑑定逕發專利侵害警告函屬違法行為

被處分人為兩項眼鏡鏡框「設計專利」之專利權人,並獨資經營一家進口國外鏡框之公司,下游交易對象為眼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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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代工為名販售高價材料,遭認定欺罔行為開罰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近期作成處分書,認定某獨資商號以虛偽招徠不特定人從事家庭代工之方法,實際從事販售代工材料獲利,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對該商號及實際執行代工業務之人各裁處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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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拒絕供貨迫使經銷商調價,為限制轉售價格之違法行為

被處分人為國內關節內注射劑(主成分為玻尿酸,用於緩解退化性關節炎之膝關節疼痛)之製造商,與檢舉人簽訂商品經銷合約,約定由檢舉人向被處分人買斷系爭產品後,轉售予特定醫院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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