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作成處分書,認定某淨水器業者(下稱被處分人)藉摸彩活動之名招徠交易並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消費者誤認而為交易,整體銷售行為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命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本案緣於民眾檢舉店家以摸彩行銷淨水器涉有欺罔,因該店搬遷不明,公平會遂對淨水器供應商(即被處分人)立案調查。被處分人自105年起以「異業結盟、辦理摸彩」方式銷售淨水器,摸彩分二重:第一重為限量30名之淨水器「廠商贊助獎」,中獎者須以「體驗價」3,490元取得;第二重為3C小家電18名,於第一重結束後免費抽出。
惟被處分人與合作店家另簽訂「贊助專案企劃書」,約定第二重3C家電獎品之送出須視第一重淨水器實際領取或安裝數量而定(例如達20台以上始送42吋電視),此門檻未揭露於摸彩券或海報。被處分人並於電話通知中獎時宣稱淨水器價值26,800元,到府安裝後始推銷高額濾心更換方案。
被處分人主要主張:(一)採摸彩促銷較能快速接觸顧客,收取3,490元雖小額虧損,主要獲利來自後續濾心更換;(二)淨水器及濾心均向上游供應商進貨,售價採個別面議、無固定售價;(三)並坦承3C家電獎品設有安裝數量門檻,該資訊僅其與合作店家知悉。
公平會電訪部分中獎者,多數認知主辦單位為其消費之商店,並表示若無中獎通知不會購置;安裝者亦多表示安裝後始知濾心更換費用。
關鍵判斷
一、以摸彩之名招徠交易卻隱匿主辦身分與銷售目的,使消費者陷於資訊不對等地位,為本案違法之核心
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6點,「欺罔」係指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公平會指出,事業辦理摸彩若未明確告知活動係為銷售商品之目的,致民眾於非交易準備之情形下參加,再施計畫性推銷,將使民眾陷於資訊不對等地位。
本案被處分人於摸彩DM及摸彩券上均未載明主辦單位名稱,僅以「承蒙長期惠顧,本商行特舉辦」等語表示,致民眾誤認係其消費之店家辦理,公平會並以電訪民眾多不知被處分人為主辦單位佐證。
二、將獎品贈送門檻僅載於內部協議而未對外揭露,剝奪消費者中獎機會,屬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之欺罔
依前揭處理原則第6點,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即構成欺罔;摸彩之獎項內容與中獎條件,乃參與者判斷是否參加之重要交易資訊。
本案被處分人就3C家電獎品,於「贊助專案企劃書」中訂有以淨水器領取或安裝數量決定獎品送出與否之門檻,未揭露於摸彩券或海報,被處分人並不否認該資訊僅其與店家知悉。公平會認定,被處分人逕以中獎者之領取安裝意願單方面決定3C家電是否開獎,已剝奪民眾之中獎機會。
三、就商品價格為不當陳述並隱匿後續耗材成本,利用資訊不對稱之優勢地位與消費者交易,兼具欺罔與顯失公平
公平交易法第25條兼含欺罔與顯失公平二類型;依處理原則第7點,「顯失公平」係指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公平會指出,淨水器須定期更換濾心始能達成淨水目的,各型號並有專用濾心,故民眾選購時除購買成本外,濾心之「鎖入成本」亦為考量。
本案被處分人向中獎者宣稱淨水器價值26,800元,惟其進貨成本及供應商建議售價均遠低於此數,公平會認足令民眾對品質產生錯誤期待;又於安裝後始推銷濾心方案,使民眾於安裝前無從比較價格而立於資訊不對等地位交易,致生糾紛。公平會並參酌被處分人自承營收主要來自售後維修及更換耗材,認其假摸彩之名、行銷售之實至明確。
四、「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不以實際產生影響為限,亦不以單筆獲利或受害人數多寡為斷
公平交易法第25條以「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為要件。公平會說明,「交易秩序」泛指一切商品或服務交易之市場經濟秩序;判斷是否「足以影響」,得綜合考量受害人數多寡、損害程度、對其他事業之警惕效果、行為手段、發生頻率與規模、資訊是否對等、市場力量大小、有無依賴性、交易習慣與產業特性等因素,且不以已實際產生影響者為限。
本案被處分人採計畫性銷售手段,利用民眾無預期交易及射倖心理推銷,並於資訊不對等情形下完成交易;雖主張收取體驗價有小額虧損,公平會仍認其整體銷售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策略方針
一、促銷活動之銷售目的與主辦單位身分均屬必須清楚揭露之資訊:本案公平會認定,以摸彩、贈獎等射倖手段招徠消費者卻未載明主辦單位、未告知活動實為銷售商品目的者,將使消費者陷於資訊不對等地位。企業辦理結合贈獎之促銷時,應於文宣、海報及報名或摸彩表單上明確標示主辦事業名稱並說明活動目的,不得僅以合作店家名義或「本商行」等模糊用語呈現,以免使消費者誤認。
二、贈獎之獎項內容、中獎條件與發放門檻應完整對外公開,不得以內部協議設定隱藏門檻:本案被處分人將3C家電獎品之發放門檻訂於與店家簽署之「贊助專案企劃書」而未對外揭露,遭公平會認定剝奪中獎機會、構成欺罔。業者規劃抽獎、摸彩或滿額贈時,應將獎項名稱、數量及中獎或發放條件(含數量、業績或安裝門檻)一併載明於對外文件;凡僅存於內部或與通路間之私下約定而未公開者,即有遭認定欺罔之風險。高階法務主管宜建立事前審查與留痕機制,確保對外揭露與內部協議一致。
三、商品價格之陳述須與實際相當,後續耗材或具鎖入效果之成本應於交易前充分告知:本案被處分人宣稱之淨水器價值遠高於進貨成本與供應商建議售價,並於安裝後始推銷高額濾心方案,遭公平會認定為利用資訊不對稱優勢地位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販售須持續更換耗材、具專用性或鎖入效果商品之業者,應於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前主動、完整揭露實際價格區間及後續耗材費用,避免以誇大「宣稱價值」誘發錯誤期待,或將關鍵成本延後至安裝、簽約後始告知。
四、單筆活動之盈虧或受害人數多寡並非判斷是否違法之決定性因素:本案被處分人雖主張收取體驗價有小額虧損,公平會仍認其整體銷售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而違法。依公平會所採標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係綜合行為手段、資訊是否對等、頻率規模及潛在受害範圍等因素判斷,不以實際產生影響為限。業者切勿以單筆活動未獲利或受害人數不多自我寬慰,而應以促銷手段是否造成資訊不對等、是否隱匿重要交易資訊為核心檢視標準。
五、促銷與行銷方案應於推出前完成法遵審查,預防性諮詢優先於事後補救:本案裁罰金額雖為10萬元,然此類「假摸彩、真行銷」模式除罰鍰外尚伴隨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之命令,並可能衍生消費糾紛及商譽損失。建議企業於設計結合贈獎、抽獎或低價體驗之促銷活動前,先就活動架構、文宣內容及對外揭露事項諮詢專業律師,將法遵成本前置,以控管行政裁罰及營運之法律風險。
本文為一般性觀點,不就具體個案構成法律意見,亦不涉及任何當事人之委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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