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作成處分書,認定某家電用品連鎖零售業者(下稱被處分人)於商品價格廣告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命其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立即停止前開不實表示。
主管機關偕同地方政府於民國83年7月至9月間現場勘查並蒐集銷售海報後查得:被處分人以「週」為一期持續夾報散發特價海報,特價期間從無間斷;海報所列均為「會員折扣價」而未列原價,賣場「特價」實即「定價」,「會員折扣價」通常僅較「特價」少百分之五;又雖實施會員制,惟店員未嚴格要求出示會員卡即逕以會員折扣價銷售,未持卡者亦可當場免費申請,任何人皆得以該價購得商品。
被處分人主張:海報以「週」為單位係配合生活作息而無間斷;會員資格雖人人可得,惟所有商品均予會員優待、部分商品僅售予會員;各分店商品及海報均由總公司統一採購印製。公平會審查後認定被處分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按現行公平交易法,違反第21條第1項者,主管機關得依第42條限期令停止、改正並得處罰鍰)。
關鍵判斷
一、長期、無間斷之「特價」廣告,因實際上並無期限限制,構成對商品價格之引人錯誤表示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於商品或其廣告上,就商品價格等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特價」之所以吸引消費者,在於其相對常態售價為一時、有期限之優惠;倘特價持續不間斷而無真正期限,即與日常售價無異,卻藉價格對比強調低廉,足使消費者陷於價格低廉之誤認。
本案被處分人坦承特價海報從無間斷,主管機關之勘查及長期蒐集之海報亦顯示其特價具持續、週期性,且於特價與非特價期間採購同一商品均以相同會員折扣價購得,足見並無真正特價期間。公平會因認此種無期限之持續折扣廣告構成引人錯誤。準此,凡以「特價」「限時優惠」為號召而長期維持同價、無真正期限者,即可能因名為特價、實為常價而遭認定引人錯誤。
二、會員資格毫無門檻、任何人均可即時取得之「會員折扣價」,係先提高售價再標出較低價格,構成虛偽不實之價格表示
「會員折扣價」使消費者認知為優惠,前提在於其相對非會員原價確有實質折讓;倘會員資格毫無門檻、人人可得,該價即為普遍適用之售價而無折扣可言,以之與形同虛設之原價對比,即屬先提高售價、再標較低價格之高標低賣。公平會就此所重者為實際運作而非形式名稱。
本案被處分人會員資格並無一定標準,任何人皆可成為會員;經調查,店員未嚴格要求出示會員卡即以會員折扣價銷售,未持卡者亦可當場免費申請,事實上人人皆得以該價購得商品。公平會因認其雖標榜會員優惠,實質上並非持卡始得享較低價,所列「會員折扣價」顯係提高售價再標低價以顯示低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準此,凡標榜「會員價」「VIP價」等身分別優惠,而該身分形同虛設、人人可得者,主管機關將就實質認定其為一般售價,所稱折扣難認真實。
三、事業就其廣告所宣稱之原價或折扣基準,應能提出原價確曾實際銷售之佐證;無法提供者,虛偽不實之認定即告確立
以原價與特價(或會員折扣價)對比行銷,係以「原價確曾為實際銷售價格」為真實性基礎。主管機關蒐集賣場實況後,自得請事業提出所宣稱原價之實際銷售紀錄以資佐證;事業未能提供時,即得依現有事證認定其價格廣告虛偽不實。
本案公平會曾請被處分人提供查價表所示商品之原價銷售資料,被處分人迄未提供,公平會因認其價格廣告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洵堪認定。準此,凡以「原價○○、特價○○」「會員折扣價」等對比行銷者,應保存原價確曾實際對外銷售之交易紀錄;一旦遭調查而無法舉證原價曾實際適用,將難以推翻高標低賣之認定。
策略方針
一、「特價」「限時優惠」須有真實之優惠期間與常態售價對照,不得以同一價格長期不間斷刊登:無期限之持續性「特價」將遭認定為引人錯誤。業者規劃促銷價時,應設定明確且真實之優惠期間,期滿即回復常態售價,並留存常態價與優惠價之差異及調整紀錄,以證明優惠係一時性。推出價格對比型廣告前,宜由法務或法遵人員確認優惠確具真正期限,避免名為特價、實為常價。
二、「會員價」「VIP價」等身分別優惠須具實質門檻,且廣告所載務必與門市實際作業一致:主管機關係就實質認定價格表示之真實性,身分別優惠若毫無門檻、人人可得,所稱折扣將被視為一般售價而屬虛偽不實。業者採差別定價,應確保該身分確有實質取得門檻與差別待遇,並落實會員身分查核之標準作業程序(SOP);第一線人員之作業(是否查驗身分、非會員是否確以原價銷售)須與廣告一致。高階法務主管宜定期稽核門市執行情形,避免廣告與銷售脫節。
三、凡以「原價/折扣」對比行銷者,應完整保存原價確曾實際銷售之交易紀錄,以備查證:本案被處分人因無法提供原價銷售資料致認定確立。業者應完整保存原價曾實際對外銷售之價目表、系統交易紀錄及成交憑證,保存期間宜涵蓋廣告刊登期間及其後合理期間。高階法務主管應建立價格廣告留痕制度,要求每檔促銷之原價依據、優惠期間與實際成交紀錄歸檔可查;無法佐證原價者,即不應使用價格對比式廣告。
四、價格廣告之法遵審查應前置於刊登之前,並善用事前法律諮詢:本案經認定違法後,主管機關即命被處分人立即停止不實表示;對以連鎖、統一印製大量散發促銷廣告之業者,一旦遭命停止,對既有促銷模式衝擊甚鉅。又因主管機關係就廣告實質效果認定,形式名稱無從免責,業者尤應將法遵審查前置於刊登之前,必要時於上架前諮詢律師意見,將法遵成本前置,以有效控管行政處分及持續營運之法律風險。
本文為一般性觀點,不就具體個案構成法律意見,亦不涉及任何當事人之委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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