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作成處分書,認定某量販店業者(下稱被處分人)以誤導消費者之衛生紙漲價訊息進行不實促銷,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裁處新臺幣350萬元罰鍰。
本案源於107年2月23日媒體披露衛生紙業者擬於3月中旬漲價、漲幅1至3成,引發市場搶購,公平會主動立案調查,確認報導之原始資訊係由被處分人提供:被處分人於當日上午主動以電子郵件向媒體發送標題為「衛生紙確定大漲30% 賣場業績急飆5倍」之新聞稿,並以LINE群組轉發摘錄內容予記者。新聞內容載明「叫得出名字」的品牌衛生紙確定調漲、「漲幅還不是1%、3%而已,而是高達10%至30%間」、「調漲時間點最快落在3月中旬,最慢4月前必漲」等語,其後帶出自當日起至2月27日之促銷檔期,並宣稱將維持低價。訊息發布後,被處分人單日衛生紙銷售金額增加數倍,市場出現搶購風潮。
被處分人主要辯稱:(一)發布新聞僅為推銷促銷檔期商品,無可預見後續搶購風潮;(二)調漲時點係採購人員以供應商促銷檔期結束時點估算,漲幅係參酌上游調價表對照自身採購成本推估所得;(三)並未揭露擬調價業者名稱。惟公平會調查確認,上游衛生紙製造商均未與被處分人完成價格協商,且未作成最終調價決定,被處分人所稱確定調漲時點與幅度均未有所憑,且無法提出漲幅3成之佐證資料,乃認定構成欺罔行為,依同法第42條前段裁罰。
關鍵判斷
一、以新聞稿發布誤導性漲價訊息帶動促銷,屬「未涉及廣告之不實促銷手段」,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欺罔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依公平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6點第1項,所稱欺罔,係對於交易相對人,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同點第3項第2款並明定「未涉及廣告之不實促銷手段」為欺罔行為類型之一。引人錯誤與否,以客觀上是否引起一般大眾誤認之合理可能性為斷,並以一般大眾之合理判斷為準。
本案被處分人並非刊登不實商品廣告,而係撰擬新聞稿、主動提供媒體漲價訊息,再銜接自身促銷方案。公平會整體觀察新聞內容,認定其先以上游確定漲價之未經證實訊息鋪陳,再說明促銷方案,試圖以漲價訊息拉抬消費者青睞促銷方案之意圖甚明。此見解顯示,第25條之不實促銷不以廣告形式為限,新聞稿發布、媒體操作等行銷手法同受檢視。
二、上游價格協商尚未完成、調價未定案,逕以「確定漲價」「必漲」語氣對外發布,即屬無憑之誤導訊息
公平會認定本案欺罔之關鍵,在於訊息內容欠缺客觀憑據。被處分人所稱調漲時點僅係採購人員推算,漲幅區間亦係對照上游調價表與自身採購成本自行推估,均非上游業者已作成之調價決定;經向上游衛生紙製造商查證,各業者均未與被處分人完成價格協商,調價金額、漲幅及時程均未確定。
公平會據此認定,新聞所稱確定調漲時點、幅度區間均未有所憑,被處分人自始無法提供確定漲幅3成之佐證資料;且「叫得出名字」的品牌衛生紙一語,就消費者熟悉之民生必需品而言,集合個人不同認知後,實已涵蓋所有市場知名品牌均漲價之投射,擴大誤認範圍。其通案意義在於:內部推估、尚在協商階段且欠缺客觀佐證之市場資訊,如以「確定」「必漲」等確定語氣對外發布,即具高度誤導風險。
三、價格為民生必需品之重要交易資訊;「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不以實際發生影響為必要,並審酌行為人市場地位與訊息之市場效果
公平會指出,價格促銷常作為經濟上誘因以刺激消費者購買意願,屬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重要交易資訊;衛生紙為個人頻繁接觸之日常用品,消費者對價格變化感受強烈。至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可考慮受害人數多寡、損害之量及程度、行為人與相對人資訊是否對等、市場力量大小、交易習慣與產業特性等,且不以對交易秩序已實際產生影響者為限。
本案被處分人為國內量販店主力業者,其促銷手段對同業有仿效作用,對交易相對人存有信賴感,訊息揭露具舉足輕重之市場效果。過年後原為衛生紙銷售淡季,訊息發布後市場需求暴增數倍,通路業者緊急採行預購並接獲大量客訴,上游產線全開因應,衍生交易成本由同業及上游負擔,市場出現突發性供需失調。足見事業市場地位與通路影響力,為機關評估訊息市場效果之重要因素。
四、「僅為促銷檔期、無法預見搶購」不構成免責,營業自由不能正當化誤導性訊息之發布
被處分人辯稱發布新聞實為推銷特定檔期商品,無可預見後續搶購風潮。公平會表示,事業固得基於營業自由規劃促銷活動,惟發布足以誤導消費者之衛生紙漲價不實訊息,實屬誘引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以遂其行銷意圖之舉。
公平會並認定,該行為使消費者正常消費行為受到干擾、額外耗費時間及交通費用等成本,並改變既有消費行為模式,例如因恐缺貨而迅即購買非習慣性產品、提前購買未促銷商品等,實為嚴重影響交易秩序之行為。此見解表明,促銷動機之正當性與訊息之真實性係屬二事,事業不得以行銷目的正當、後果非其所願為由,解免發布內容真實性之責任。
策略方針
一、公平會明確將「未涉及廣告之不實促銷手段」列為第25條欺罔行為類型,行銷法遵審查不應侷限於廣告文案:新聞稿、媒體邀訪、社群貼文及通訊軟體發送之訊息,凡以促進銷售為目的者,均應比照廣告納入事前審查。建議建立行銷素材之統一審核程序,由法務或法遵部門於發布前審視並留存審核紀錄,避免公關或行銷部門逕自發布未經查證之訊息。
二、公平會以「訊息有無客觀憑據」作為欺罔認定之核心,引用價格或供需資訊促銷者須確保有據並留存證明:企業如欲以成本上漲、市況變動作為行銷訴求,應以已確定且可證明之事實為限,並於發布前留存依據文件(如供應商正式調價通知、已完成協商紀錄)。尚在推估或協商階段之資訊,不得以「確定」「必漲」等語氣對外發布;被處分人因無法提出確定漲幅之佐證而受罰,即為適例。
三、公平會審酌行為人係量販店主力業者、訊息具舉足輕重之市場效果,市場地位領先之事業對外發布市場訊息應提高審查密度:通路影響力大之企業,其對外言論足以牽動市場供需、同業成本與消費者行為,於發布涉及價格、供給或市況之訊息前,應提高內部審查層級,評估可能引發之市場反應,必要時先徵詢律師意見,將法律風險納入行銷決策。
四、行銷目的正當不能治癒訊息不實,預防性法遵諮詢優先於事後補救:本案罰鍰高達350萬元,而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前段,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罰鍰額度並依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預期不當利益、危害程度、所得利益及事業規模、市場地位等情狀審酌。建議企業於規劃以市場訊息帶動之促銷活動前,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訊息內容之適法性,將法遵成本前置,方能有效控管行政裁罰及持續營運之法律風險。
本文為一般性觀點,不就具體個案構成法律意見,亦不涉及任何當事人之委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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