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與交易
土地開發與交易
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預告登記應予塗銷
某甲向土地所有權人某乙買受七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兩造於民國50年3月31日訂立預定買賣契約,同年4月4日辦妥預告登記,內容為保全某甲之「約定(或預約)買賣請求權」,並禁止某乙移轉所有權及設定他項權利處分;同年9月1日另訂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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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環境管制標準,未必免除民事侵權責任
本案上訴人所有之三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另二筆土地(下稱回填土地)相鄰,二者分屬不同所有人;回填土地屬非都市計畫區之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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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縱無書面契約,仍得以資金流向等間接事實認定
本案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就兩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存有借用被上訴人名義登記之借名契約,買賣價金約2,014萬元均由其出資;嗣已無繼續借名必要而終止契約,依民法第541條及借名登記財產返還請求權請求移轉所有權,並備位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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