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與交易

農業用地贈與後未繼續農用,追繳贈與稅不因事後恢復而免除

贈與人甲將名下四筆農業用地贈與其子(含上訴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受贈土地屬農業用地,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約1,224萬元,並依法列管5年。

調解筆錄效力不及於未參與之祭祀公業派下員

某祭祀公業設立時共有二十股,其中一名設立人享有一股。民國38年,主管機關受理當時管理人申請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時,該設立人一系僅列一人為派下員,致該設立人之其餘子孫未列入派下全員證明書。

明知土地遺有廢棄物仍買受,應負清除處理責任

某土地所有人(下稱地主)於民國98年間經法院拍賣,取得一筆土地及其上建物。

符合環境管制標準,未必免除民事侵權責任

本案上訴人所有之三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另二筆土地(下稱回填土地)相鄰,二者分屬不同所有人;回填土地屬非都市計畫區之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

借名登記縱無書面契約,仍得以資金流向等間接事實認定

本案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就兩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存有借用被上訴人名義登記之借名契約,買賣價金約2,014萬元均由其出資;嗣已無繼續借名必要而終止契約,依民法第541條及借名登記財產返還請求權請求移轉所有權,並備位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

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預告登記應予塗銷

某甲向土地所有權人某乙買受七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兩造於民國50年3月31日訂立預定買賣契約,同年4月4日辦妥預告登記,內容為保全某甲之「約定(或預約)買賣請求權」,並禁止某乙移轉所有權及設定他項權利處分;同年9月1日另訂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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