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
某甲向土地所有權人某乙買受七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兩造於民國50年3月31日訂立預定買賣契約,同年4月4日辦妥預告登記,內容為保全某甲之「約定(或預約)買賣請求權」,並禁止某乙移轉所有權及設定他項權利處分;同年9月1日另訂買賣契約。嗣某甲與某乙就買賣契約涉訟,歷經三審確定,並經法院強制執行,將系爭土地交由某甲使用收益至今(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2098號)。
某乙死亡後,其子某丙因繼承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主張預告登記所保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十五年消滅時效,預告登記之目的已不能達成而妨害其所有權,爰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某甲塗銷系爭預告登記。某甲則抗辯:系爭土地已交其使用收益;其並未行使移轉請求權,某丙無從行使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請求權未因時效而消滅;買賣契約亦未解除,所保全之債權請求權仍存在;且某丙請求塗銷係以損害其權益為主要目的,違反誠信原則。
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十五年時效,為兩造所不爭。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命某甲塗銷系爭預告登記之判決。
關鍵判斷
一、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據以抗辯,所消滅者為「請求權」而非權利本身
最高法院就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闡明:時效完成固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惟債務人據以抗辯後,所消滅者為「請求權」,而非權利本身。債務人主動行使該抗辯權後,相對人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
此見解釐清時效完成之效果:時效完成並非使權利當然消滅,而係賦予義務人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一經行使,請求權即不復存在。通案而言,一方請求權一旦罹於時效,相對人僅須行使時效抗辯,即可確定且永久阻斷該請求權之實現。
二、預告登記具從屬性,所保全請求權罹於時效即失依據,且不因權利人是否主動行使請求權、買賣契約是否存在而有不同
預告登記旨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效力從屬於所保全之請求權。最高法院認為,該請求權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時,預告登記即失其依據,應予塗銷。原審亦同此見解,進一步指明:縱預告登記權利人未「主動」請求辦理移轉登記、相對人未於訴訟中「被動」為時效抗辯,且買賣契約仍存在,然相對人既因十五年時效完成而取得抗辯權,足以永久排除受保全請求權之行使,預告登記之目的即已不能達成,得請求塗銷,不因權利人是否曾主動行使請求權及買賣契約是否存在而有不同。
通案而言,預告登記之存續繫於所保全請求權之存續;消滅時效不以權利人主動行使為前提,怠於行使,時效仍持續完成。預告登記權利人不得以「己方未行使、相對人未抗辯」或「契約未解除」為由,主張請求權續存而拒絕塗銷。
三、相對人行使時效抗辯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係權利之正當行使,不構成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
某甲抗辯相對人請求塗銷係以損害其權益為主要目的,違反誠信原則。原審查明:某甲於先前民事訴訟中,除請求依約交付系爭土地外,並未行使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任令該請求權因時效完成;相對人行使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之抗辯而請求塗銷,係本於權利之正當行使,難認有以損害某甲利益為主要目的,或違反誠信、公平原則之情事。
通案而言,預告登記權利人因自身怠於行使請求權致其罹於時效,即不得反指相對人行使時效抗辯及塗銷請求屬權利濫用。相對人依法主張時效利益並排除妨害,係權利之正當行使;以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相對抗,於此類事實下難獲支持。
策略方針
一、取得預告登記後,應於時效內積極行使所保全之本案請求權,不得僅以占有、使用收益土地為滿足:本判決確立,預告登記具從屬性,所保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一旦罹於十五年消滅時效,相對人即取得永久排除該請求權行使之抗辯權,預告登記亦失依據而應予塗銷。本案權利人雖已占有並使用收益系爭土地,卻始終未完成移轉登記,致請求權罹於時效。取得預告登記之一方,應將該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時效列入管理,於時效屆滿前完成移轉登記或循訴訟行使,不得誤認占有、使用即足以保全權利。
二、應明確區分「交付請求權」與「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分別列管時效:本判決顯示,本案權利人於先前訴訟中僅請求依約交付土地,未一併行使移轉登記請求權,致其單獨罹於時效。企業及地主處理不動產買賣或相關訴訟時,應認知交付與移轉登記係不同之請求權,行使其一不當然保全其他請求權之時效。高階法務主管宜建立請求權清單,分別記錄各請求權之起算時點及時效屆滿日,避免遺漏。
三、不宜寄望以「占有使用」或指摘相對人「權利濫用、違反誠信」,扭轉因己方怠於行使請求權所生之不利結果:本判決認定,相對人行使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抗辯而請求塗銷,係權利之正當行使;反之,權利人任令請求權罹於時效,不能據此指摘相對人有損害其權益之主要目的。正本清源之道仍在於及時行使並保全請求權本身,而非於時效完成後始以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相抗辯。
四、受讓或繼承土地時,應查明既存預告登記所保全請求權之性質及時效狀態,必要時循訴訟途徑排除妨害:本判決中,繼承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依民法第767條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並援引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抗辯,成功塗銷土地上之預告登記。地主、繼承人及受讓人於處分或規劃土地利用前,宜先調閱土地登記簿謄本,確認其上預告登記所保全請求權之內容,評估其是否已罹於時效或確定不能實現;如認預告登記已失依據而妨害所有權,得於諮詢律師後,依民法第767條請求塗銷,回復所有權之完整。
本文為一般性觀點,不就具體個案構成法律意見,亦不涉及任何當事人之委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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