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
收入來源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即屬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
某境外集團之臺灣地區負責人設立公司推廣集團業務,另一名成員負責招攬會員、發展組織,並將收取之會員款項轉匯予該負責人及撥發獎金。二人並於網際網路及社群軟體宣稱該集團係境外之綠色消費品通路營運商,並以不需囤貨、不需販賣東西,分享商機即可獲利等語招攬民眾加入。
說明會虛稱營業額與獎金,傳銷商個人遭裁罰
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某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就該事業之營業額及傳銷制度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並以成功案例之方式介紹他人參加時,就該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第2項及第12條規定。
跨境傳銷架構不免除臺灣分公司之締約與退貨義務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近期作成處分書,認定某美商食品傳銷事業之臺灣分公司(下稱被處分人)有三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行為:變更事業名稱,未於法定期限15日內報備,違反第7條第1項規定;未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違反行為時第13條規定;未依法定期限辦理傳銷商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違反第21條第2項規定,分別裁處新臺幣5萬元、20萬元及25萬元,總計50萬元罰鍰。
跨境傳銷分公司不得藉海外架構規避法定義務
某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下稱被處分人)從事多層次傳銷,主要銷售食品,原於民國110年1月間完成傳銷報備,嗣於113年2月1日變更事業名稱。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接獲檢舉調查後,認定被處分人於變更事業名稱、締結參加契約及辦理退出退貨三方面均有違法,分別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第13條及第21條第2項規定,合計裁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會員分級賺差價,仍視為傳銷商,未締結參加契約開罰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14年7月3日作成處分書,認定某經營會員網路平台之電子商務公司(下稱被處分人)從事多層次傳銷活動,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未與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命被處分人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且於3個月內與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將處理情形送公平會備查。
在台灣引進或推廣國外的直銷事業合法嗎?
好棒棒直銷公司位於美國,以銷售各式營養保健食品為主力,享譽海外卻從未在台成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小明赴美留學時使用公司產品成為忠實愛用者,隨即加入成為直銷商,在美國留學期間,以Facebook、Twitter、Line、IG等社群通訊軟體與在台…
直銷商可以換線或跳線嗎?
好棒棒直銷公司主要銷售各式營養保健食品,李四是好棒棒公司的高階直銷商。張三的父親長年茹素,營養不均衡,為幫高齡父親調養身體,一次偶然機緣,張三向李四購買好棒棒公司的保健品,並在李四推薦下成為直銷商,由於張三不擅經營,對公司產品不甚熟悉,多次…
直銷公司可像直銷商一樣隨時終止直銷契約嗎?
老王是好棒棒直銷公司旗下的直銷商,因受到大環境景氣影響、近期買氣低落,老王為壯大組織、吸引更多人加入成為他的下線,對外宣稱好棒棒公司的保健食品具有「排毒、清除自由基、分解有害物質、改善更年期障礙、防止老化」等神奇療效,更以「消費一次,終身可…